按照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安排,陕外集团城建集团于5月13日组织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。本次读书班为期2天,主要采取集体自学、集中学习、研讨交流方式组织公司中层以上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。5月15召开交流研讨,会议强调,要保持清醒头脑,提高政治站位,统一思想认识,真正把学习《条例》的主旨要义弄清楚,坚决把贯彻《条例》的执行措施做到位、不折不扣落实好。与会人员逐一进行了交流研讨,大家表示将持续加强学习,不断提高政治领悟力,政治判断力和政治执行力,强化纪律意识,增强纪律定力,筑牢底线防线,把遵规守...
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,陕外集团陕投服党支部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首要政治任务,主要负责人亲自抓,结合实际梳理形成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要点(任务清单),按照集团党委统一部署,举办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,精心组织实施,扎实有序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。通过参加专题辅导、自学领学加集中学习、观看警示教育视频、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,全体党员和发展对象一致认为,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,自觉接受党纪学习教育淬炼洗礼,推动《条例》刻印于心、落实于行,把党纪学习教育激发的动力转化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实绩实效。按...
5月13日至14日,陕外集团陕海投公司举办党纪教育读书班,集中两天时间,原原本本学习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,努力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。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参加读书班学习。读书班采取集中自学、个人自学和交流研讨等方式进行,逐字逐句读原文、逐章逐条学《条例》,并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依次发言,既谈学习体会,也讲下一步的努力方向,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氛围。广大党员干部纷纷表示,要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《条例》,着力筑牢遵规守纪的思想之魂,以实实在在的发展成效检验党纪学习教育成果。陕海投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八十二条、第八十三条对搞非组织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,对违规组织、参加乡友会,以及搞拉票、助选、干扰选举活动作出处分规定。违规组织、参加乡友会《条例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、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、校友会、战友会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处分。这里的“违反有关规定”,主要是指违反2002年中央纪委、中央组织部、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《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“老乡会”、“校友会”、“战友会”组织的通知》等规定。据此,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(未经民...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条对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作出处分规定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和搞迷信活动,与党员应当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的要求背道而驰。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,但党员作为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,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、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,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,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。党员干部信仰宗教,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,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、劝其退党、除名等组织处置。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...
1.拒不执行、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在《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党章第十六条规定,“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。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、本部门的实际情况,可以请求改变;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,下级组织必须执行,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,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”。这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增强党的战斗力的重要要求,应不折不扣贯彻执行...
为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,5月15日,陕外集团天酬建设公司举办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,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副职以上干部参加。读书班集体学习了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新修订的主要内容,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《条例》修订的重要实践意义。与会人员通过典型案例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展开深入讨论交流,边学习,边反思,边总结,进一步提高自身履职尽责的能力与水平,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。会议要求,要深入地学,认真地做。联系身边的实际案例,深入思考,反复领悟,在遵守党的纪律上率先垂范、躬身践行,把党的纪律要求作为言行准则,...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。可分为四类: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重大决定,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,干部任免、调整和处理等决定,对党组织成员具有约束力,必须服从和执行。只要有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当中任何一种情形,均构成违纪。违反议事规则,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主要指违反党章中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、民主集中、个别酝酿、会议决定的原则,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”的规定,以及各级党组织...
涉外活动关系党和国家的尊严和荣誉,具有很强的政治性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、七十三条对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作了处分规定,主要有以下几类:1.在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申请政治避难,或者违纪后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所谓“申请政治避难”,一般指党员以所谓“政治原因”为借口,逃往国(境)外或外国驻华使(领)馆,申请取得居留权并居住在国(境)外或者外国驻华使(领)馆。“违纪后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的”,一般指违纪党员为逃避纪律处分,逃往国(境)外、外国驻华使(领)馆。无论是向外...